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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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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為第一次公告)
新政通〔2023〕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新擬征地通〔2023〕1號開展的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將擬訂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土地位于瓦窯鎮馬莊村、馬莊村婁東組、街集村、街集村東一組、東二組范圍內。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
1. 擬征收瓦窯鎮馬莊村集體所有土地0.792公頃(11.88畝)。其中,農用地0.2192公頃(3.288畝),含耕地0公頃(0畝);未利用地0.5728公頃(8.592畝);
2. 擬征收瓦窯鎮馬莊村婁東組集體所有土地3.6976公頃(55.464畝)。其中,農用地3.6976公頃(55.464畝),含耕地3.3695公頃(50.5425畝);
3. 擬征收瓦窯鎮街集村集體所有土地0.8708公頃(13.062畝)。其中,農用地0.2356公頃(3.534畝),含耕地0.0005公頃(0.0075畝);未利用地0.6352公頃(9.528畝);
4. 擬征收瓦窯鎮街集村東一組集體所有土地14.8622公頃(222.933畝)。其中,農用地14.8405公頃(222.6075畝),含耕地13.2687公頃(199.0305畝);建設用地0.0217公頃(0.3255畝);
5. 擬征收瓦窯鎮街集村東二組集體所有土地0.2609公頃(3.9135畝)。其中,農用地0.2609公頃(3.9135畝),含耕地0.0057公頃(0.0855畝)。
三、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按《市政府關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徐政發〔2020〕37號)的規定執行。
(二)青苗補償標準
按《市政府關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徐政發〔2020〕37號)的規定執行。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地上附著物補償按《市政府關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徐政發〔2020〕37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和《市政府關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徐政發〔2020〕37號)的規定執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其他事項
1.本公告在新沂市政府門戶網站(www.pipettingacademy.com)和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它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日,自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
2.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止2023年4月28日)提出,實名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意見最遲應于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提交地址為:新沂市公園路28號(聯系人:孟凡剛;電話:0516-88893280;郵編:221400)。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出郵戳日期為準。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3. 如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本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新沂市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
4. 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即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新沂市瓦窯鎮富民路37號(聯系人:莊巖;電話:0516-88575088)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附圖:勘測定界圖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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